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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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家機密之文書送達法院時,收發人員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得拆除外封套。如有異狀,應即報請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
- 2.收發人員拆除外封套後,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 3.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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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有以下內容: 1. 在國家機密的文書送達給法院時,收發人員必須先確認封口是否有異狀,如果有異狀,應立即報告給法院院長或指定人員處理。 2. 收發人員在拆除外封套後,必須核對其內容和附件。 3. 收發人員應依照內封套上記載的情況進行登記,處理方式如下: a. 如果受文者是機關或機關首長,應送給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b. 如果受文者是其他人員,直接送給該人員本人啟封。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國家機密文件的安全傳遞和處理。參考資料: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送達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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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