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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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應設置專區存放國家機密之卷證、資料及檔案,並與一般檔案、贓證物品分別存放。
- 2.前項專區場所應由專責人員管理,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應存放於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裝置警報及監視系統。
- 3.前項密鎖、警報及監視系統,至少應每月檢查一次,以確保安全。
- 4.國家機密檔案之存放場所,對於人員、物品之進出,應予以管制,並造冊列管,載明進出人員、時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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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7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規定,法院應該設置專區來存放國家機密的卷證、資料和檔案,並與一般檔案和贓證物品分開存放。 2. 專區場所應該由專責人員管理,並應該另外備有保險箱或其他具備安全防護功能的金屬箱櫃,並使用密鎖進行存放;必要時,這些物品應存放在保險室或密室中,並且安裝警報和監視系統以增加安全性。 3. 對於這些密鎖、警報和監視系統,至少應每月檢查一次,以確保其正常運作並維持安全。 4. 國家機密檔案的存放場所應該管制進出人員和物品的進出,並且需要製作冊子來列管,記錄進出人員、時間和目的等相關資訊。 範例:根據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7條的規定,某法院設立了專區來存放國家機密相關的卷證和資料。這個專區由專責人員管理,並設置了具有密鎖並存放在保險室中的金屬箱櫃,以保護機密資料的安全。此外,該法院每月會定期檢查密鎖、警報和監視系統的運作情況,以確保其正常運作。進出該專區的人員和物品都需要進行管制,並且有一個冊子用來記錄進出的人員、時間和目的,以確保所有的活動都能被監控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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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