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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