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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4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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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
期日
,以朗讀
案由
為始。
審判長
訊問
被付
懲戒
人後,移送機關應陳述移送
要旨
。
陳述移送要旨後,被付懲戒人應就移送事實為答辯。
被付懲戒人答辯後,審判長應調查
證據
,並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
辯論
之: 一、移送機關。 二、被付懲戒人。 三、
辯護人
。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
再行辯論
。
審判長於
宣示
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訊問被付懲戒人有無陳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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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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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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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2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6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8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再審 §8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執行 §9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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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朗讀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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