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關於懲戒法庭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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