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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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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原則:應公開法庭行之。 例外:1有妨害國家安全。    2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應公開為之,除非妨害國家安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