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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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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
懲戒
人得
選任辯護人
為其辯護。
辯護人
應由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
非
律師為辯護人。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辯護人有數人者,
送達
文書應分別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23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2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6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8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再審 §8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執行 §9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9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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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辯護人:律師或非律師,不得逾三人。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原則上是找律師,例外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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