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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2. 辯護人應由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
  3.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4.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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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辯護人:律師或非律師,不得逾三人。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原則上是找律師,例外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