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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 台會義議字第 0085 號
要旨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一經議決,即告確定,其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司法院 83 年 12 月 27 日(83)院台廳行二字第 22101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懲戒處分何時確定?懲戒處分究否仍如以往見解一經貴會議決即告確定?抑或應俟同法第 34 條所定各款期間屆滿後方為確定?若採後一見解,由於該條第 2 款及第 3 款所定期間之始日難以預知,在適用上有無困難?均不無疑問。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員之懲戒處分,一經議決,即告確定,此觀公務員懲戒法第 28 條規定,此項議決應作成議決書送達,其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甚明。至於再審議,乃對本會議決之另一非常救濟程序,除再審議結果,認為有理由,將原議決撤銷更為議決外,不影響原議決之確定力,亦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同法第 38 條、第 37 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