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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懲戒法庭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2.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3. 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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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十日」 II: ❗️「十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