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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到場者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者,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2. 如以前已為辯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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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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