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員懲戒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2.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