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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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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判決書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及該管主管機關
  2. 2.前項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
  3. 3.第一項判決書,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 61 條規範判決書送達 10 日訓示期與主管機關公報公開義務。

Q · 公務員被懲戒的判決會公開嗎?

會。法律強制登公報,誰都查得到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61 條第 3 項,判決書由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這是強制義務不是機關自由裁量。司法院公報網站可線上查詢公務員懲戒法庭所有判決全文,案號、職務、懲戒結果、事實摘要都清楚。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涉及國安、機密事項),原則上公開是常態,不公開是例外。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公務員被懲戒只是內部行政處分,關起門來大家心知肚明就好?這條規定打破這個錯覺。判決一出來,十天內必須送到當事人、移送機關、銓敘部、主管機關手上,而且還要登公報「對全世界公開」。換句話說,這不是一場私下的審判,是一場必須見光的審判。對被付懲戒人來說,這十天是你和家人、律師、銓敘部之間賽跑的起點:上訴期間要算、退休金要重新核算、職務命運要重新洗牌。對社會大眾來說,公報就是你查公務員操守紀錄的官方來源。很多人不知道,這份公報誰都能看。當你想知道某個官員過去有沒有被懲戒過,這條法律就是你的鑰匙。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 61 條規範懲戒判決的送達與公開義務,要求書記官於收領判決原本起 10 日內送達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與該管主管機關;監察院移送案件須一併送達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復應將判決書送登公報,使懲戒判決成為公開資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務員被懲戒的判決一般人真的查得到嗎?

查得到。本條第三項明文「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這是法律強制公開義務,不是機關自由裁量。司法院公報網站可線上查詢公務員懲戒法庭的判決全文。公報上的判決會做去識別處理,但案號、職務、懲戒結果、事實摘要都清楚,足夠判斷一個官員的操守紀錄。

Q2如果書記官超過 10 天才送達判決,會怎樣?

10 日是訓示規定,超過不會讓判決失效,但會影響權利時程。真正關鍵的是送達日本身,因為上訴期間 20 日從送達翌日起算。如果送達程序有瑕疵(例如沒送到代理人或辯護人),可主張上訴期間還沒開始起算。判決送達對象包含代理人及辯護人,少送任何一個都是程序瑕疵,這個細節是律師為當事人爭取時間的常見切入點。

Q3公務員懲戒法第 61 條是什麼?

規範懲戒判決書 10 日內送達當事人、銓敘部、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送登公報強制公開。是公務員操守紀錄民主問責的法律依據。

Q4什麼是判決書送達?

將判決正本透過法定方式交付當事人的程序行為,是上訴期間 20 日起算的關鍵時點。送達日 ≠ 判決確定日。

Q5什麼是訓示規定?

立法者期待機關遵守但違反不發生實質法律效果的規定,相對於法定不變期間。§61 的 10 日是訓示,§64 的 20 日上訴期則是不變期間。

Q6什麼是公報公開義務?

本條第 3 項規定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公開判決書,是強制義務不是機關自由裁量,使民眾得以查詢公務員操守紀錄。

Q7公務員懲戒判決送達後該怎麼辦?

1. 記下送達日 2. 通知律師 3. 聯繫銓敘部 4. 聯繫服務機關 5. 檢查送達完整性 6. 評估 20 日內是否上訴。

Q8怎麼查公務員的懲戒紀錄?

上司法院公報網站(jirs.judicial.gov.tw)查詢公務員懲戒法庭判決全文,案號、職務、懲戒結果、事實摘要都查得到。

Q9送達瑕疵怎麼處理?

若代理人或辯護人沒收到判決,書面提出送達異議,主張上訴期間還沒開始起算,爭取救濟時間。

Q10公務員被懲戒後上訴期間怎麼算?

依 §64,上訴期間 20 日,從本條送達翌日起算(不是判決日,也不是書記官收領日)。是法定不變期間。

Q1110 日送達期 vs 20 日上訴期差在哪?

10 日是訓示規定(違反無效果),20 日是法定不變期間(違反喪失上訴權)。10 日針對書記官,20 日針對被付懲戒人。

Q12公務員懲戒判決 vs 一般行政處分公開差在哪?

懲戒判決強制公報公開(本條),一般行政處分原則不公開但人民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差別在「強制」vs「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10日送達期(§61)20日上訴期(§64)10日送達期(§61)
性質訓示規定法定不變期間
起算點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判決送達翌日起
違反後果無實質法律效果喪失上訴權
對誰有意義對被付懲戒人的權利保障對書記官的內部紀律

10日送達期(§61)

性質
訓示規定
起算點
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
違反後果
無實質法律效果
對誰有意義

20日上訴期(§64)

性質
法定不變期間
起算點
判決送達翌日起
違反後果
喪失上訴權
對誰有意義
對被付懲戒人的權利保障

10日送達期(§61)

性質
起算點
違反後果
對誰有意義
對書記官的內部紀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 第 89 条以下(不利益処分の手続)+ 人事院規則 12-0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 제82조 이하(징계 절차)+ 공무원 징계령 시행규칙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 60-66 条(处分程序)
德國Bundesdisziplinargesetz (BDG) § 75-77(Zustellung im Disziplinarverfahren)
法國Code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L. 533-1 et seq.(procédure disciplinaire et notification)
美國5 U.S.C. § 7513(Cause and procedure for adverse actions against federal employe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40501 全文修正)

判決書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及該管主管機關。   前項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   第一項判決書,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條第二項,明定書記官應於收領判決書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正本與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及其他辦理退休、退伍事務之主管機關,據以辦理被付懲戒人之銓敘審定、任免或退休、退伍事宜。   三、如移送機關為監察院時,為使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亦知悉懲戒判決之結果,並刊登公報,爰於第二項明定判決書正本應一併送達主管機關。   四、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二項移列,並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1090522 全文修正)

判決書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及該管主管機關。   前項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   第一項判決書,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書記官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懲戒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銓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5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條第二項,明定書記官應於收領判決書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正本與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及其他辦理退休、退伍事務之主管機關,據以辦理被付懲戒人之銓敘審定、任免或退休、退伍事宜。   三、如移送機關為監察院時,為使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亦知悉懲戒判決之結果,並刊登公報,爰於第二項明定判決書正本應一併送達主管機關。   四、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二項移列,並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109052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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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法第 61 條規定:「判決書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懲戒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