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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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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正本,
書記官
應於收領
原本
時起十日內
送達
移送機關、被付
懲戒
人、
代理人
及
辯護人
,並通知
銓敘
部及該管
主管機關
。
前項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
第一項判決書,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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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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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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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2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6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8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再審 §8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執行 §9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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