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 62 條規定,懲戒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期間內有合法上訴者阻其確定。
Q · 懲戒判決什麼時候才算確定?
上訴期間屆滿沒人上訴才確定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62 條,懲戒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上訴期間為 20 日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但若雙方任一方(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於期間內提出合法之上訴,判決即阻其確定,案件進入懲戒法庭第二審。在判決尚未確定前,撤職、剝奪退休金等懲戒處分均不啟動執行。
判決「下來了」跟判決「確定了」是兩件事,這個區別在公務員懲戒裡特別重要。第一審判決剛宣判的那一刻,它還只是「初步意見」。要等 20 天的上訴期間完全跑完,沒有人上訴,判決才算「確定」。在這 20 天裡,被付懲戒人還有翻盤的機會,移送機關(通常是監察院或服務機關)也可以對結果不滿意而上訴。這條把這個概念變成法律條文,並且特別說明:只要有人在 20 天內合法上訴,判決確定就被「凍結」,整個案子進入第二審。這是民國 109 年改一級二審制後最關鍵的時間結構。在這 20 天裡,被付懲戒人的退休金核算、職務調整、社會評價,全部處於「待定」狀態。
公務員懲戒法第 62 條為民國 109 年改一級二審制後的判決確定時點規範。判決原則上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惟期間內如有合法之上訴提出,即阻斷其確定效力,使案件進入懲戒法庭第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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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第一審判決只是初步結果,要等 20 日上訴期間屆滿且沒人上訴,判決才確定,撤職等效果才真正啟動。在這 20 日裡,被付懲戒人原則上維持原職原薪。實務上服務機關可以在判決確定前做行政預備措施,例如調整職務代理、暫停接觸特定業務,這些不算撤職,是機關內部管理權的行使。
只要任何一方合法上訴,判決就阻其確定,整個案子進入第二審。被付懲戒人雖然沒上訴,仍要參加第二審程序,因為二審可能改判更重也可能改判更輕。律師會建議當事人即使不主動上訴,也要密切關注對方上訴狀的內容,準備防禦。
判決不能再以通常救濟程序變更,發生實質與形式確定力的狀態。撤職、剝奪退休金等效果由此啟動。
20 日法定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期間屆滿無人上訴則判決確定。
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上訴提出,使判決原本應於期間屆滿時確定的效力被中斷,案件進入第二審。
民國 109 年改革後採行的審級結構,僅懲戒法院一級,但內設第一審與第二審庭,可上訴救濟。
收到判決翌日起 20 日內向懲戒法庭遞上訴狀,載明上訴理由與具體主張,建議第 1-5 天就寄出。
從判決送達當事人的翌日起算 20 日,期間末日若遇休息日順延至次工作日。
服務機關依判決內容啟動撤職、剝奪退休金等執行程序,被付懲戒人的人事關係正式變動。
向懲戒法庭查詢判決送達日期 + 是否有人上訴。可申請判決確定證明書作為人事處理依據。
104 年制:宣示時即確定;109 年制:上訴期間屆滿才確定,並可上訴第二審。
懲戒上訴期間 20 日(不變期間),管轄為懲戒法庭第二審;民刑事上訴期間相同但管轄法院、程序、判決效力均不同。
| 比較面向 | before_104_amendment | after_109_amendment |
|---|---|---|
| 確定時點 | 判決宣示時確定(言詞辯論之判決) | 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有合法上訴則阻其確定 |
| 審級制度 | 一級一審(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單獨審判) | 一級二審(懲戒法庭第一審 + 第二審) |
| 救濟機會 | 宣示後僅有限度的再審途徑 | 20 日內可正式提起上訴至第二審 |
| 雙方上訴權 | 不適用(無上訴制度) | 被付懲戒人與移送機關均有上訴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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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經言詞辯論者,毋庸宣示,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懲戒案件係一級一審,故其判決於宣示時即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即確定,並對外產生判決確定之效力,爰於本條明定判決確定時點。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立法理由因應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採一級二審制,爰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修正本條規定,以明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為得上訴之判決,其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惟如當事人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之上訴者,自足以阻止判決確定之旨。
一、本條新增。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懲戒案件係一級一審,故其判決於宣示時即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即確定,並對外產生判決確定之效力,爰於本條明定判決確定時點。
因應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採一級二審制,爰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修正本條規定,以明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為得上訴之判決,其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惟如當事人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之上訴者,自足以阻止判決確定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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