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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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修正行政訴訟法者,指與本法同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稱舊法者,指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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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條的解釋,修正行政訴訟法是指於與《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同日施行的行政訴訟法;舊法是指施行修正行政訴訟法之前的行政訴訟法。這條法規主要是在定義修正行政訴訟法和舊法的範疇,並沒有提供具體的法條內容。因此無法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3 版
(0890523 制定)
本法稱新法者,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稱舊法者,指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
立法理由為區別行政訴訟法公布前後之規定,爰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稱之為新法,另將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稱之為舊法。
(1001108 全文修正)
本法稱修正行政訴訟法者,指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稱舊法者,指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修正行政訴訟法及舊法之定義。又所稱修正行政訴訟法,係指該次有修正之條文而言,其文字用語係參考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一條所定,故於一百年十一月一修正後,再有行政訴訟修正公布施行時,即屬本法所稱修正行政訴訟法。
(1110531 全文修正)
本法稱修正行政訴訟法者,指與本法同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稱舊法者,指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
立法理由一、因應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之制度變革,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正幅度甚鉅,相關法律亦須配套修正,為配合新制施行,本條明定修正行政訴訟法及舊法之定義。所稱修正行政訴訟法,係指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立法院修正通過,經總統公布,由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以命令定施行日,而與本法同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 二、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之一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本施行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行政法院亦同此意義,附此敘明。
- 行政訴訟法法規
為區別行政訴訟法公布前後之規定,爰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稱之為新法,另將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稱之為舊法。
本條明定修正行政訴訟法及舊法之定義。又所稱修正行政訴訟法,係指該次有修正之條文而言,其文字用語係參考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一條所定,故於一百年十一月一修正後,再有行政訴訟修正公布施行時,即屬本法所稱修正行政訴訟法。
一、因應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之制度變革,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正幅度甚鉅,相關法律亦須配套修正,為配合新制施行,本條明定修正行政訴訟法及舊法之定義。所稱修正行政訴訟法,係指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立法院修正通過,經總統公布,由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以命令定施行日,而與本法同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 二、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之一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本施行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行政法院亦同此意義,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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