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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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別有規定外,修正行政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但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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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除了本法另有規定之情況外,修正行政訴訟法適用於該法施行前發生的事項。然而,舊法所產生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響。 這意味著修正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僅適用於該法施行之後的事件,也適用於施行前已經發生的事件。換句話說,即使某一事件在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之前發生,仍然可以依照修正後的行政訴訟法進行訴訟。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舊法所產生的效力不會因為修正行政訴訟法的施行而受到影響。也就是說,如果舊法的某一規定已經在施行前產生了效力,那麼這個效力不會被修正後的行政訴訟法所影響。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最新版)
立法沿革 3 版
(0890523 制定)
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裁判之。如認起訴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有理由者,應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或發交該管轄高等行政法院依新法審判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108 全文修正)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修正行政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但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基於程序從新之原則,修正行政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惟基於法律安定原則,且為免滋生疑義,乃於但書明定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並不因此而受影響。
(1110531 全文修正)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修正行政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但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行政訴訟法法規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基於程序從新之原則,修正行政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惟基於法律安定原則,且為免滋生疑義,乃於但書明定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並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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