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3

快速跳轉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確定裁判再審,其再審期間依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規定;再審事由,依八十九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3 條,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確定裁判的再審期間,依據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並施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再審案件的期間應遵循舊法的規定。再審事由則按照八十九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 例如,如果在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經確定的民事或刑事判決經過後續的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的變更,可以根据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再審訴訟。而再審案件的期間則依照舊法的規定,也就是應在原確定判決送達時起算的2個月內提起訴訟。

立法沿革 3

(0890523 制定)

新法施行前已確定裁判之再審,其再審期間依舊法之規定;再審事由,依新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新舊法對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期間及事由規定有異,舉凡再審之法定期間由原二個月縮短為三十日,事由則由十項擴增為十四項。為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爰明定新法施行前已確定之裁判,其再審期間依舊法之所定,至其再審事由,則依新法之所定。又新法施行後始確定之裁判,其再審期間及事由,應依新法之規定,自不待言。

(1001108 全文修正)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訴、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抗告,適用舊法之規定。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其上訴,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之規定。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適用舊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行政訴訟法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係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上訴係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依程序從新原則,爰於本條第一款明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訴、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原則上以高等行政法院為上訴及抗告審,上訴、抗告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即得為之。   三、至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時,高等行政法院已終結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如採程序從新原則,則因修正行政訴訟法係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審,將使已裁判之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簡易訴訟程序上訴與抗告事件,均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為避免第一審及上訴審由同一法院受理,產生民眾審級利益受影響之疑慮,爰於本條第二款明定其上訴、抗告,依舊法之規定,亦即仍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並採許可上訴、抗告。   四、修正中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強制代理之規定,就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係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是否適用強制代理,應有過渡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文字列:「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其上訴,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之規定。二、已終結者:其上訴,適用舊法之規定。」

(1110531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確定裁判之再審,其再審期間依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規定;再審事由,依八十九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確定裁判名詞
  • 再審名詞
(0890523 制定)

新舊法對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期間及事由規定有異,舉凡再審之法定期間由原二個月縮短為三十日,事由則由十項擴增為十四項。為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爰明定新法施行前已確定之裁判,其再審期間依舊法之所定,至其再審事由,則依新法之所定。又新法施行後始確定之裁判,其再審期間及事由,應依新法之規定,自不待言。

(10011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行政訴訟法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係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上訴係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依程序從新原則,爰於本條第一款明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訴、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原則上以高等行政法院為上訴及抗告審,上訴、抗告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即得為之。   三、至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時,高等行政法院已終結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如採程序從新原則,則因修正行政訴訟法係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審,將使已裁判之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簡易訴訟程序上訴與抗告事件,均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為避免第一審及上訴審由同一法院受理,產生民眾審級利益受影響之疑慮,爰於本條第二款明定其上訴、抗告,依舊法之規定,亦即仍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並採許可上訴、抗告。   四、修正中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強制代理之規定,就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係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是否適用強制代理,應有過渡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文字列:「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其上訴,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之規定。二、已終結者:其上訴,適用舊法之規定。」

(111053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3 條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確定裁判之再審,其再審期間依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