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確定裁判之再審,其再審期間依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規定;再審事由,依八十九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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