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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施行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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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行政法院之暫予收容、延長收容處分行政訴訟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由原法官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理。其上訴抗告,適用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抗告,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2. 2.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確定之前項事件,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第三人聲請重新審理及已經法院裁定命重新審理者,由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依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規定如下: 1. 根據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修正前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的規定,已經進行中的暫予收容、延長收容處分行政訴訟案件,在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尚未結束的案件:由原法官按照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修正前的規定進行審理。上訴和抗告的程序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二、已經結束的案件:即使提起上訴或抗告,也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修正前的規定。 2. 依照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修正前的規定確定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提起再審的訴訟、聲請再審、第三人聲請重新審理,或已經法院裁定重新審理的案件,應由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按照修正前的規定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公布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施行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範例:根據修正前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如果某個案件已經結束,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法院應按照修正前的法律進行審理。例如,某人涉嫌違反某法律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該處分提起訴訟,經過一系列審理後,法院作出確定判決。然而,在這個確定判決後,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而當事人對該確定判決不滿,提起了上訴或抗告。根據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修正前的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這些上訴或抗告的程序應按照修正前的規定進行審理。

立法沿革 2

(100110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之應作為期間,屆滿於九十九年五月一日前之事件,其起訴期間三年之規定,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之情形,其三年起訴期間之起算,如適用於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前之事件,對於不知就處分機關怠為處分應儘速尋求行政法院救濟之人民,顯屬不公,爰於本條明定此情形起訴期間三年之限制,自該次修法之施行日,即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算。

(1110531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暫予收容、延長收容處分行政訴訟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由原法官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理。其上訴、抗告,適用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抗告,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確定之前項事件,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第三人聲請重新審理及已經法院裁定命重新審理者,由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依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   二、本條原係因應行政訴訟法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施行,所訂定之過渡規範。因第一條關於修正行政訴訟法之定義已有修正,爰配合修正本條文字,以資明確。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繫屬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收容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第三人名詞
(10011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之情形,其三年起訴期間之起算,如適用於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前之事件,對於不知就處分機關怠為處分應儘速尋求行政法院救濟之人民,顯屬不公,爰於本條明定此情形起訴期間三年之限制,自該次修法之施行日,即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算。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   二、本條原係因應行政訴訟法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施行,所訂定之過渡規範。因第一條關於修正行政訴訟法之定義已有修正,爰配合修正本條文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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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暫予收容、延長收容處分行政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