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13

快速跳轉
  1. 1.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確定之第九條第一項事件,第三人聲請重新審理者,及已經法院裁定命重新審理之第九條第一項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之第九條第一項事件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事件,及已經法院裁定命重新審理之第九條第一項事件第一審,由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 二、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確定之第九條第一項事件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事件,及已經法院裁定命重新審理之第九條第一項事件第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理。必要時,發交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
  2. 2.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的規定,對於已經確定的第九條第一項事件聲請重新審理的情況,以及已經法院裁定命令重新審理的第九條第一項事件,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對於由高等行政法院確定的第九條第一項事件判決聲請重新審理的事件,以及已經法院裁定命令重新審理的第九條第一項事件的第一審,應由地方行政法院根據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進行審理。 2. 對於由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的第九條第一項事件判決聲請重新審理的事件,以及已經法院裁定命令重新審理的第九條第一項事件的第二審,應由最高行政法院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的規定進行審理。必要時,可以移交地方行政法院根據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進行審理。 此外,如果高等行政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結束的情況,應裁定將其移送管轄的地方行政法院處理。 例子:如果一個案件經高等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涉及第九條第一項事件,當事人聲請重新審理,則該案件應由地方行政法院根據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 1.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改記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21 2. 《行政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20

立法沿革 2

(1001108 全文修正)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係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爰於本條明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

(1110531 全文修正)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確定之第九條第一項事件,第三人聲請重新審理者,及已經法院裁定命重新審理之第九條第一項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之第九條第一項事件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事件,及已經法院裁定命重新審理之第九條第一項事件第一審,由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   二、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確定之第九條第一項事件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事件,及已經法院裁定命重新審理之第九條第一項事件第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理。必要時,發交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   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配合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之一規定,並修正之。   二、本條原係因應行政訴訟法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施行,所訂定之過渡規範。因第一條關於修正行政訴訟法之定義已有修正,相關條文之條次亦有更動,爰配合修正本條文字,以資明確。

(10011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係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爰於本條明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配合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之一規定,並修正之。   二、本條原係因應行政訴訟法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施行,所訂定之過渡規範。因第一條關於修正行政訴訟法之定義已有修正,相關條文之條次亦有更動,爰配合修正本條文字,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13 條規定:「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確定之第九條第一項事件,第三人聲請重新審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