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其他法律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規定者,自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適用地方行政法院之規定。
-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應由地方法院以公告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訴訟關係人。
- 依前項規定移送後,視為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行政法院之事件。
- 對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已終結之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向原法院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聲請再審、請求繼續審判或聲請重新審理者,視為自始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 第二項及前項之情形,地方法院應即將行政訴訟事件之卷宗資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繫屬尚未終結者,移交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已終結經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聲請再審、請求繼續審判或聲請重新審理者,亦同。 二、已終結而無前款情形者,依法歸檔。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