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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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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前條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辦法之第20條規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的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除了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前條(指第19條)之外。這表示在該日期之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必須按照本辦法的其他條文進行監督和管理。參考資料中未提及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 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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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本辦法除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前條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