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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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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董事、監察人未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或基金會不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接受查者,本院得視違反情節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如果財團法人基金會的董事、監察人未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或基金會不接受依照第16條和第17條規定進行查核,司法院可以根據違反情節的輕重,進行糾正或解任的處置。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最後修正日期:2015年12月23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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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基金會董事、監察人未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或基金會不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接受查核者,本院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