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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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如果財團法人基金會的董事、監察人未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或基金會不接受依照第16條和第17條規定進行查核,司法院可以根據違反情節的輕重,進行糾正或解任的處置。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最後修正日期:2015年12月23日)
- 監察人名詞
-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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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