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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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院派員檢查: 一、捐助及組織章程。 二、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設立許可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三年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 五、最近五年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及一般行政、財會之案卷。 六、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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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基金會應保存多項文件,供法院派員檢查。這些文件包括捐助及組織章程、董事和監察人名冊、設立許可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書、最近三年的董事會和監察人會議紀錄、最近五年辦理的法律扶助事件和一般行政、財務文件,以及財產目錄和最近五年的預算書、決算書和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還有最近十年的帳簿和最近五年的相關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需要妥善保存這些文件,以便法院的審查和監督。這些文件的保存可以提供法院和相關方面對基金會的運作和管理情況進行審核和評估。例如,最近三年的董事會和監察人會議紀錄可以用來檢查基金會的決策和監督機制是否有效,最近五年的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和一般行政、財務文件可以用來評估基金會的業務執行情況,財產目錄和最近五年的預算書、決算書和財務報告可以用來評估基金會的財務狀況。這些文件的保存和提供可以確保基金會的透明度和負責任程度。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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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