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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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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未依本法、捐助及組織章程、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業務,或執行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二、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決議違法或重大不當。 三、財務收支無詳實記載,或不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簿冊、憑證及會議紀錄。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本院之檢查稽核。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六、基金會之業務、財務報表及授權所訂定之各項辦法未依限或其內容未依規定編送本院核定、備查或查核。 七、以基金之孳息、國家預算之補助、民間捐款、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而為不合法或不正當之支出或開支浮濫。 八、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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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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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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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未依本法、捐助及組織章程、基金會年度工作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