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之議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關於案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之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關於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之議決,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根據本法第十四條,大法官審理案件的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需經過大法官過半數的同意。這項規定確定了大法官審理案件的解釋過程中所需的議決程序,並且強調了同意的多數所具有的重要性。然而,根據提供的文章內容,並無具體示範到此法條的相關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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