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 一、關於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之可決人數,根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分別適用不同情況。具體地說明如下: 1. 憲法解釋及法律是否牴觸憲法之解釋,適用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根據該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憲法解釋或法律是否與憲法牴觸的問題進行解釋時,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可決人數不能少於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 範例:假設有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某條法律是否與憲法牴觸進行解釋,當大法官會議召開時,需有三分之二的出席大法官同意,才能對該法律進行解釋。 2.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而未針對憲法條文疑義之解釋或未論及訂定該命令所依據之法律是否違憲,適用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根據該規定,當司法院大法官審查一個案件,宣告某個命令與憲法牴觸時,如果該命令並未針對憲法條文疑義進行解釋或論及訂定該命令所依據的法律是否違憲,則可決人數也不能少於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 範例:假設有人提出一項命令與憲法牴觸的訴訟,當該案件進入司法院大法官審查階段時,大法官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出席大法官同意,才能宣告該命令與憲法牴觸。 三、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適用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根據該規定,當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某個法律或命令進行統一解釋時,可決人數也不能少於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 範例:假設有人要求司法院大法官對某個法律進行統一解釋,當大法官會議召開時,需有三分之二的出席大法官同意,才能進行統一解釋。 二、當案件之全部或一部針對可決人數發生爭議時,根據前項規定,由出席大法官三分之二同意定之。如果未經三分之二同意,則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範例:假設在某個案件中,針對可決人數發生爭議,大法官會議需要討論並決定由出席大法官三分之二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定下可決人數。如果無法獲得三分之二同意,則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即依照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可決人數規定。 以上解釋基於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及其他相關法條,並參考最新相關資料如《大法官解釋憲法》、《大法官解釋法》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