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證人保護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第四條第一項之人或執行保護機關之聲請,停止或變更保護措施: 一、經受保護人同意者。 二、證人就本案有偽證或誣告情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受保護人違反前條第二項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受保護人因案經羈押、鑑定留置、收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移送監獄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者。 五、應受保護之事由已經消滅或已無保護之必要者。
根據證人保護法第9條的規定,執行證人保護的案件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檢察官或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第四條第一項之人或執行保護機關的聲請,停止或變更保護措施: 一、當受保護的人同意停止或變更保護措施; 二、當證人在本案中有偽證或誣告的情況,並且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當受保護的人違反了前條第二項應遵守的事項; 四、當受保護的人因為案件而被羈押、鑑定留置、收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移送監獄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 五、當應受保護的事由已經消滅或已經無保護的必要。 根據參考資料,對於證人保護法第9條的情形之一,檢察官或法院可以停止或變更保護措施。例如,如果證人在案件中提供了偽證或誣告,並且經過有罪判決確定,檢察官或法院可以依法停止或變更對該證人的保護措施。這是為了保護公正審判的原則,避免偽證或誣告對案件結果產生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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