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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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受保護的證人在受保護之前,應該書面簽署一份切結書,表明他們願意出庭作證,接受對質和詰問,並與執行證人保護計畫相關人員合作。同時,他們也同意採取各種方式來避免被人察覺參與證人保護計畫的意圖。 根據這個條款,證人在參與證人保護計畫之前需要簽署切結書,表示他們願意參與並配合該計畫,並同意相關保護措施,如保密他們的身份。這樣可以確保證人能夠安全地提供證詞,並降低他們受到報復或威脅的風險。
- 第三條條文
- 證人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偵查名詞
- 對質名詞
- 詰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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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