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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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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受保護之證人,於受保護前應書立切結書,表明願在偵查或審理中到場作證,依法接受對質詰問,與執行證人保護計畫相關人員合作,並同意採取各種方式,避免被察知參與證人保護計畫等意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受保護的證人在受保護之前,應該書面簽署一份切結書,表明他們願意出庭作證,接受對質和詰問,並與執行證人保護計畫相關人員合作。同時,他們也同意採取各種方式來避免被人察覺參與證人保護計畫的意圖。 根據這個條款,證人在參與證人保護計畫之前需要簽署切結書,表示他們願意參與並配合該計畫,並同意相關保護措施,如保密他們的身份。這樣可以確保證人能夠安全地提供證詞,並降低他們受到報復或威脅的風險。

  • 第三條條文
  • 證人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偵查名詞
  • 對質名詞
  • 詰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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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受保護之證人,於受保護前應書立切結書,表明願在偵查或審理中到場作證,依法接受對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