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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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包括以下情況:證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與證人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 依照我們的參考資料《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不受刑事檢察機關之追訴或其他不當行為的影響,以確保他們能夠自由陳述,提供真實而客觀的證言。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證人的直系血親被告案件,那麼這個證人的多數親屬可能會被認定為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他們有權利拒絕作證並不需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證人及其親屬的利益受到保護,同時也確保了證人能夠自由陳述而不受到壓力或威脅。
- 證人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婚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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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