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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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檢察官事先同意,指檢察官本案偵查終結前之同意。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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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該條款解釋了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中提到的「檢察官事先同意」的含義。根據該條款規定,檢察官事先同意指的是在偵查結束之前,檢察官對於相關案件中證人的供述同意並記錄在筆錄中。這表示檢察官在偵查中同意使用該證人的供述作為證據,並在偵查過程中記錄了該同意的內容。這個條款確保了檢察官在使用證人供述作為證據時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資料來源: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0
- 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本案名詞
- 偵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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