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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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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警察機關對安置機關應為必要之協助。
  2. 2.法院或檢察官發短期生活安置之保護書時,並應載明安置機關名稱及生活安置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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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應對安置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當法院或檢察官核發短期生活安置保護書時,也應該在其中載明安置機關的名稱和生活安置的內容。 依據維基百科中華民國的證據保護法條第20條及《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的解釋,司法警察機關在實施證人保護措施時需要與安置機關合作,提供必要的協助。並且,當法院或檢察官核發短期生活安置的保護書時,必須在保護書上註明安置機關的名稱和生活安置的內容。 [參考資料] - 維基百科: 證人保護法 - 維基百科: 條例 - 中華民國證人保護法第20條

  • 司法警察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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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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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對安置機關應為必要之協助。法院或檢察官核發短期生活安置之保護書時,並應載明安置機關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