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 1.司法警察機關對安置機關應為必要之協助。
- 2.法院或檢察官核發短期生活安置之保護書時,並應載明安置機關名稱及生活安置之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應對安置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當法院或檢察官核發短期生活安置保護書時,也應該在其中載明安置機關的名稱和生活安置的內容。 依據維基百科中華民國的證據保護法條第20條及《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的解釋,司法警察機關在實施證人保護措施時需要與安置機關合作,提供必要的協助。並且,當法院或檢察官核發短期生活安置的保護書時,必須在保護書上註明安置機關的名稱和生活安置的內容。 [參考資料] - 維基百科: 證人保護法 - 維基百科: 條例 - 中華民國證人保護法第20條
- 司法警察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