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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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參考資料顯示,該條規定了與保護措施相關的其他機關,指的是除了執行保護措施的司法警察機關之外,受保護人所在地、住居所、工作場所或安置場所的司法警察機關。這些機關負責提供必要的保護,確保受保護人的人身安全。舉例來說,如果受保護人住在桃園市,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將是一個相關的機關,負責執行保護措施。
- 第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司法警察名詞
- 住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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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