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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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規定,針對政府機關依據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保密檢舉人的姓名及身分資料的情況,應以保密方式移送該資料。此外,當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為無保密必要時,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前述政府機關。也就是說,當政府機關需要檢舉人的身分資料時,司法機關應以保密方式移送該資料;而若司法機關認為無保密必要,則需要以書面通知政府機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檢舉人的身分資料在移送過程中的保密性。目前我找不到公開的文件或法律案例與該條的參考資料有關,或許可以進一步查看《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以瞭解更多相關資訊。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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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