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18

快速跳轉
  1. 1.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由大法官書記處辦理紀錄事務。
  2. 2.前項紀錄人員之迴避,準用大法官迴避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8 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紀錄人員的迴避事項適用大法官迴避的相關規定。根據大法官法第37-1條,法官應迴避的情形包括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可能導致審判不公平的情形。在具體應用上,需要以一般人所具有的客觀、合理觀點來判斷法官是否能為公平的裁判,不能僅依據當事人的主觀判斷。例如,如果紀錄人員與當事人之間具有個人關係或利益衝突,可能就需要迴避以確保審理的公正性。

  • 錄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8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由大法官書記處辦理紀錄事務。前項紀錄人員之迴避,準用大法官迴避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