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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18 條

  1. 1.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由大法官書記處辦理紀錄事務。
  2. 2.前項紀錄人員之迴避,準用大法官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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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8 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紀錄人員的迴避事項適用大法官迴避的相關規定。根據大法官法第37-1條,法官應迴避的情形包括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可能導致審判不公平的情形。在具體應用上,需要以一般人所具有的客觀、合理觀點來判斷法官是否能為公平的裁判,不能僅依據當事人的主觀判斷。例如,如果紀錄人員與當事人之間具有個人關係或利益衝突,可能就需要迴避以確保審理的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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