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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由大法官書記處辦理紀錄事務。
  2. 前項紀錄人員之迴避,準用大法官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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