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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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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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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7 條,憲法法庭在言詞辯論結束後,在宣示裁判之前,如有必要,可以命令再開言詞辯論。這表示憲法法庭在裁決前,如果發現有重大事由可能影響裁決結果,例如當事人在宣示裁決前提出有利的新證據,或者程序有錯誤的情況下,可以依據裁量空間的原則,命令再開言詞辯論。 相關案例: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法庭裁判書,違憲案件陳述事實後,當事人之訴訟受理法官,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發現當事人提出有利的新證據,可能影響判決結果時,法庭可以命令再開言詞辯論,以保障公正正當的審判程序。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宣示名詞
  • 裁判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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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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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7 條規定:「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