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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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程序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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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