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3 條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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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3 條規定,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大法官的數量不得少於現有大法官總額的四分之三。此規定確保了憲法法庭具有足夠的法官人數,以便有效地執行其職能和職責。 根據資料來源,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法庭該法條的訂定旨在保障人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由於這是一篇對法條進行逐條解釋的問題,我無法提供100%關聯度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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