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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3 條

  1. 1.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並設發言台。
  2. 2.審判長得視審理案件需要,調整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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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3條,憲法法庭設有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並設有發言台。審判長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來調整席位的安排。 參考資料: -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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