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3條,憲法法庭設有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並設有發言台。審判長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來調整席位的安排。 參考資料: -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3條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證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