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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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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
書記官
席、
通譯
、錄音、卷證傳遞席、
聲請人
席、
相對人
席、
鑑定
人、
證人
席、
關係人
席及旁聽席,並設發言台。
審判長得視審理案件需要,調整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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