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3 條
- 1.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並設發言台。
- 2.審判長得視審理案件需要,調整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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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3條,憲法法庭設有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並設有發言台。審判長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來調整席位的安排。 參考資料: -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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