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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並設發言台。
  2. 審判長得視審理案件需要,調整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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