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4 條
大法官席後方兩側靠牆處各置國旗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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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4條,大法官席後方兩側靠牆處需各放置一面國旗。根據這一條規則,大法官在審判期間的周圍環境被要求擺放國旗,以表達對國家身份和尊嚴的尊重。該條規則有助於維護憲法法庭的正式性和莊重性,以及對國家象徵的尊敬。 關於這一條規則,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即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在107年3月29日的裁判書中,提及了這一條規則。在此裁判書中,提到了大法官在庭審期間應該坐在席位後方,而席位的後方兩側則擺放了國旗,這樣符合了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4條的要求。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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