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6.30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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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之席位布置如附圖。
大法官席後方兩側靠牆處各置國旗一面。
憲法法庭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及兩側設活動門。
庭務員及法警於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憲法法庭勤務,不另設席位。
旁聽席酌設記者席。
大法官由法庭後方左右門進出,其他人員由法庭前方左右門進出。
- 審判長席桌面設置法槌,供審判長使用。
- 審判長使用法槌,準用法槌使用要點之規定。
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應予固定,設於法庭內適當位置。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6.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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