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憲法法庭之席位布置如附圖。
大法官席後方兩側靠牆處各置國旗一面。
憲法法庭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及兩側設活動門。
庭務員及法警於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憲法法庭勤務,不另設席位。
旁聽席酌設記者席。
大法官由法庭後方左右門進出,其他人員由法庭前方左右門進出。
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應予固定,設於法庭內適當位置。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