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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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如有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報請該法庭之審判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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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主要是針對旁聽人或其他人在行政法院法庭旁聽時的行為規範。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旁聽人或其他人在開庭前違反了本規則的規定,應由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如果有疑義的話,則應報請該法庭的審判長裁定。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第10條有直接關聯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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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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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