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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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管看至閉庭時。 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行政法院執行職務者,審判長於制止前,得加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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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第9條,如果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審判長可以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7條的規定,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還可以命管看至閉庭時。如果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以妨害行政法院執行職務,審判長在制止前可以給予警告。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No. 9239125517)。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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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