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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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 行政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能進入法庭旁聽。 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行政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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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行政法院可以斟酌法庭旁聽席位的多寡,核發旁聽證,以維持法庭的秩序。若行政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則沒有旁聽證的人不能進入法庭進行旁聽。旁聽證應該按照請求旁聽者的登記順序來核發。在核發旁聽證時,應該要求請求旁聽者提交身分證明文件進行查驗,并且可以登記姓名、住所以供查詢。所提供的證件在交還旁聽證時應該要歸還給請求旁聽者。行政法院核發旁聽證的人,可以規定旁聽人在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按序就座。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 相關法律資料庫,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等
- 行政法名詞
- 核名詞
- 聽證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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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