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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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干擾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或展示標語。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使用電信設備。 六、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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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第7條,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應保持肅靜,並且不得有以下干擾行為: 1. 大聲交談、鼓掌、喧嘩或展示標語。 2. 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3. 吸煙或飲食物品。 4. 對於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5. 使用電信設備。 6. 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 這些規定主要旨在維護法庭的正常秩序和安靜。旁聽人應該尊重法院的權威,並遵守相關的禮儀和行為規範。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printpage_j.shtml?id=8dcd4deffde8420095ff04c52aad48aa). 司法院憲法訴訟法庭.
- 核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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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