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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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者。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者。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者。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者。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 六、拒絕安全檢查者。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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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第6條,以下的情形無論是否有旁聽證,皆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範例:如果有一位旁聽者因飲酒過量而酒醉,他將被禁止進入法庭旁聽。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有危險性或不適合在法庭持有的物品者。 範例:如果有一位旁聽者攜帶了一把刀,他將被禁止進入法庭旁聽。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者。 範例:如果有一位旁聽者攜帶了攝影機,而且未經審判長批准就攜帶了錄音器材,他將被禁止進入法庭旁聽。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者。 範例:如果有一位旁聽者攜帶了一位未滿十歲的孩子,他們將被禁止進入法庭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 範例:如果有一位旁聽者穿著非常奇特的服裝或穿著不整齊,他將被禁止進入法庭旁聽。 六、拒絕安全檢查者。 範例:如果有一位旁聽者拒絕接受安全檢查,他將被禁止進入法庭旁聽。 七、其他被認為可能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的情況。 範例:如果有一位旁聽者的行為被認為可能干擾法庭的秩序或影響法庭的嚴肅性,他將被禁止進入法庭旁聽。
- 聽證名詞
- 攜帶名詞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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