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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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就其聘用之法官助理,應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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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8條的規定,各法院在聘用法官助理之後,應向司法院報備,以供備查。具體而言,這表示法院在聘用法官助理後需要向上級機關—司法院提供相關資料,以確保聘用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該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維護司法制度的正當性和公信力,確保法官助理的聘用符合相關法規以及有效執行。雖然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具體案例,但該條規定的主旨是確保法官助理的遴選與聘用過程符合法律規定,並盡力保證其專業能力與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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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