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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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法院得依本辦法之原則,衡酌個別業務需要,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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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9條的規定,各用人法院可以依照本辦法的原則,考量個別業務的需要,自行訂定相關規定。這表示各法院在聘用法官助理的遴選程序上,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和情況,制定符合自己的規定。這樣的安排能夠讓各法院更有效地選拔和聘用適合的法官助理,以提升工作效能和品質。具體的規定內容需要參考每個法院的相關規則和文件。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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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