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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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不得影響審判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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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第 2 條,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時,應確保不影響審判獨立。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在審判案件時能夠獨立進行,不受外部壓力或干涉影響。這一原則是法官行使審判職權的基本要求,保證審判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法官評鑑委員會在評鑑法官時,應遵守這一原則,確保其評鑑結果不會對法官的審判獨立產生負面影響。 參考資料:《法官評鑑辦法》
- 審判獨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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