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法官評鑑制度,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特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1.06
廢法官評鑑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不得影響審判獨立。
依本辦法受評鑑之法官,包括下列各款人員:
一、各級法院法官。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各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關於該院及其訴訟轄區內各法院法官品德操守有損司法信譽、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嚴重不良有損司法形象事項之個案評鑑。但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定期命上開評鑑委員會為地區性之全面評鑑。
前項法官評鑑委員會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分別召集之,委員五人,由各該法院遴聘法官及法學教授擔任,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相推選之。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關於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評鑑,及第一項法官評鑑之覆審事項。
前項法官評鑑委員會,司法院委由最高法院召集之,委員九人,亦委由最高法院遴聘法官及法學教授擔任,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相推選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應於每件第一次開會前遴聘之,評鑑委員至少應有一名與受評鑑人為同一審級法官。
下列機關或團體認為法官品德操守、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有評鑑之必要時,得檢具受評鑑人個案評鑑相關資料移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一、法官所屬法院及其上級法院。
二、前款法院配置之檢察署。
三、司法院及法務部。
四、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
五、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人民團體。但以其章程所定之宗旨、任務與健全司法有關者為限。
法官本人認為其品德操守、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遭受誤解,有澄清之必要時,得聲請該管法官評鑑委員會作個案評鑑,亦得聲請所屬法院移送該管法官評鑑委員會為個案評鑑。
法官三人以上認為法官品德操守、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有評鑑之必要時,得檢具相關資料,交由所屬法院送請該管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除顯不合本辦法規定或顯無理由者外,所屬法院不得拒絕。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之遴聘方式如下: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專業法院應於每年司法年度終結前,經全體法官推選相當人數之法官為次年度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列名造冊送司法院。現職法官除初任或候補第一年及最近五年曾受懲戒或申誡以上處分者外,均得為候選人。
前項各法院應推選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人數,各為其法院現職法官人數之十分之二,候選人人數如非整數者,小數部分以一人計。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應於每年司法年度終結前,經全體法官選定相當人數之法學教授為次年度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經徵詢該法學教授同意後,列名造冊送司法院。
前項應選定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人數如下:
一、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各三人。
二、最高行政法院,二人。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人。
四、高等行政法院及高等法院分院,各一至二人。
法學教授之選定宜分散至各院校,且儘量以轄區附近院校為原則。
司法院應將各級法院檢送之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名單彙整製冊,送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於該年度內遇有評鑑事件時,由各該法院院長邀請該院庭長或法官二人以上在場,公開抽籤決定該件法官評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至評鑑事件終結時止。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除一名為法學教授、一名為與受評鑑人同審級之法官外,其餘委員由各該法院院長斟酌受評鑑人之審級等情形,決定委員之類別後抽籤。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訴訟轄區內各法院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均為評鑑委員會成員,其人數不足五人部分,自其訴訟轄區之院長、庭長及法官除最近五年曾受懲戒或申誡以上處分者外抽籤決定。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評鑑會議,致無法作成決議時,各該法院院長應重新公開抽籤遴聘委員遞補之。
各該法院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抽籤事務時,由資深庭長代理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評鑑事件後,應於六個月內終結。
前項期間,自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評鑑事件之日起算;但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訴訟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結案件前,不得進行評鑑程序,其期間自該法官辦結案件之日起算。
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同一受評鑑人之數件評鑑事件,尚未終結者,得合併處理。
法官評鑑委員會未於第一項所定之期間內終結者,司法院於認有必要時得予催辦,或通知其停止評鑑,逕行調查,並就調查結果依相關規定處理。
評鑑決議書應送達受評鑑人及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
評鑑決議確定後,各該法院應將決議書分送受評鑑人之服務機關及司法院。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評鑑覆審事件,應自為調查,但對於原法官評鑑委員會已經調查之事證,得不重複調查。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覆審決議後,應將卷證送還原法官評鑑委員會。
依第五條第二項聲請調查之事實,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後,認法官確係遭受誤解,而有澄清之必要時,法官評鑑委員會得函請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發布新聞。
法官評鑑業務之幕僚作業,由各該機關之人事單位負責。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法官評鑑辦法全文共 2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1.0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