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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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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機關或團體認為法官品德操守、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有評鑑之必要時,得檢具受評鑑人個案評鑑相關資料移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一、法官所屬法院及其上級法院。 二、前款法院配置之檢察署。 三、司法院及法務部。 四、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 五、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人民團體。但以其章程所定之宗旨、任務與健全司法有關者為限。 法官本人認為其品德操守、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遭受誤解,有澄清之必要時,得聲請該管法官評鑑委員會作個案評鑑,亦得聲請所屬法院移送該管法官評鑑委員會為個案評鑑。 法官三人以上認為法官品德操守、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有評鑑之必要時,得檢具相關資料,交由所屬法院送請該管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除顯不合本辦法規定或顯無理由者外,所屬法院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第5條的規定,有以下機關或團體在認為法官的品德操守、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需要評鑑時,可以提交相關的評鑑資料給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 1. 法官所屬的法院以及上級法院。 2. 設置在前一項法院管轄內的檢察署。 3. 司法院以及法務部。 4. 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的律師公會。 5. 根據法律設立登記的全國性人民團體,但限定於其章程所訂定的與健全司法相關的宗旨、任務。 另外,法官本人如果認為自己的品德操守、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受到誤解,需要澄清時,可以向該管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個案評鑑的請求,也可以請所屬法院將個案移送該管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 最後,如果三位以上的法官認為有必要對某位法官的品德操守、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進行評鑑,可以提交相關資料給所屬法院,由該法院將資料送交該管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除非明顯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或者明顯沒有理由外,所屬法院不得拒絕提出這樣的請求。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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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辦法第 5 條規定:「下列機關或團體認為法官品德操守、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有評鑑之必要時,得檢具受評鑑人個案評鑑相關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