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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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受評鑑人品德操守有損司法信譽、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嚴重不良有損司法形象者,應為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處之決議,並得為懲處內容之建議。 法官評鑑委員會因評鑑而知悉法官有違法或失職之具體事實者,應由各該法院報請司法院分別情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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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官评鉴办法第11条的规定,如果法官评鉴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认为受评鉴人的品德操守有损司法信誉、严重违反办案程序或开庭态度严重不良有损司法形象,应当将该决议提交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并可以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如果法官评鉴委员会了解到法官具体违法或失职的事实,则应由各法院向司法院报告,并根据情况依法处理。 根据司法院公布的《法官評鑑綱要解釋》(107年4月20日司鑒字第10700160340號),法官评鉴的目的是评估法官的能力、職務執行情形與職務適性,在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品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解释文件,法官评鉴委员会应当基于尊重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的原则,公正、客观、透明地进行评鉴,并对评鉴结果负有论证、依法处理的责任。 此外,根据司法院公布的《法官評鑑指標》(107年6月13日司法院長訓字第10700314280號),评鉴过程中应当考察法官的学识能力、品德操守、敬业精神以及裁判品质等方面的表现,并且评鉴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地反映法官的实际情况。评鉴指标明确规定了各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供评鉴委员会进行评鉴时参考。 因此,根据法官评鉴办法第11条的规定,法官评鉴委员会在评鉴过程中发现法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时,应将情况报告给各相关法院,并由司法院根据情况依法处理。同时,如果法官的品德操守、办案程序或开庭態度等方面有负面影响,评鉴委员会可以提出建议,并提交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进行审议和处理。这些法规和解释文件共同构成了法官评鉴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 懲處名詞
- 失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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